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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题目下方的执业药师圈,一键   (―)胆的主要生理功能   位于右胁下,附于肝之短叶间。又属于奇恒之腑。1.贮藏和排泄胆汁   肝→疏泄胆汁→胆→排泄→小肠2.胆主决断胆具有对事物进行判断、作出决定的机能。   (二)胃的生理功能   胃,又称胃脘,分上、中、下三部。上部称上脘,中部称中脘,下部称下脘。1.胃主受纳腐熟   饮食入口,经过食管,容纳于胃,故称胃为“太仓”、“水谷之海”。经过胃的腐熟,即初步消化,形成食糜,而下传于小肠。2.胃主通降,以降为和   胃为“水谷之海”,饮食物入胃后,经过胃的腐熟,必须下行而入小肠,以便进一步消化吸收。胃的通畅、下降,对于小肠、大肠之气的通降具有重要作用。

  (三)小肠的主要生理功能   小肠是一个相当长的管道器官,位居腹中,其上口在幽门处与胃之下口相接,其下口在阑门处与大肠之上口相连。1.小肠主受盛和化物

2.小肠泌别清浊

  (四)大肠的主要生理功能   大肠的主要生理功能是传化糟粕,并吸收部分水液。   大肠接受经过小肠泌别清浊后传输而来的食物残渣,吸收其中多余的水液,形成粪便,经肛门而排出体外,故称“大肠主津”。   (五)膀胱的主要生理功能   膀胱的主要生理功能是贮尿和排尿。膀胱与肾相为表里。   津液代谢过程中,经过肾的蒸腾气化作用,清者经脾达肺,重新参与津液代谢;浊者生成尿液。膀胱可贮留一定量的尿液,开合有度,尿液可及时地从溺窍排出体外。膀胱的开合有度依赖于肾气的推动和固摄作用调节。   (六)三焦的主要生理功能1、三焦是上焦、中焦、下焦的合称。有“孤府”之称。2、三焦为元气运行的通路和水液运行的通道。3、上焦--膈以上---上焦如雾---上焦主纳4、中焦--膈至脐---中焦如沤---中焦主化5、下焦--脐以下---下焦如渎---下焦主出

五、奇恒之腑   (一)奇恒之腑所包括的组织器官“奇”,异、不同;“恒”,寻常、普通。奇恒之腑,即脑、髓、骨、脉、胆、女子胞。奇恒之腑,虽名为腑,但不与水谷直接接触,有异于六腑;其功能“以藏为主”,类似于五脏贮藏精气;似脏非脏,似腑非腑,不同于一般的五脏六腑。   (二)脑的生理功能及与五脏的关系1.脑的生理功能   脑是人体的生命活动中枢,能主宰和调节人体的生理活动,诸如呼吸、心跳、吞咽等。   人的思维、意识和情志活动以及记忆力等,都由脑的功能活动所主管,故有“脑为元神之府”之说。2.脑与五脏的关系   中医脏象学说是以五脏为中心,脑主管思维、意识及情志活动等,又分属于五脏,“心藏神,肺藏魄,肝藏魂,脾藏意,肾藏志”,由于心主神志、肝主疏泄而调节情志活动、肾藏精而生髓充脑,故精神情志活动的认识与心、肝、肾三脏的联系更为密切。   (三)女子胞的生理功能及影响其功能的生理因素1.女子胞的生理功能女子胞是发生月经和孕育胎儿的器官。2.影响女子胞功能的生理因素   肾中精气和天癸的作用;   肝气肝血的作用;   冲任二脉的作用

六、五脏与六腑的关系   五脏与六腑的关系,实际上就是阴阳表里关系。脏属阴,腑属阳,脏为里,腑为表,一脏一腑,一阴一阳,一表一里相互配合,并有经脉相互络属,从而构成了脏腑之间的密切联系,即心与小肠、肺与大肠、脾与胃、肝与胆、肾与膀胱互为表里,又称脏腑相合。1.心与小肠的关系:心火移热于小肠。2.肺与大肠的关系:大肠传导正常,腑气通畅,亦有利于肺气的下降。3.脾与胃的关系4.肝与胆的关系

5.肾与膀胱的关系   膀胱的贮尿和排尿功能,均依赖于肾脏的气化。   肾气充足,则固摄有权,膀胱开合有度,以维持津液的正常代谢。

第五节 生命活动的基本物质

  气、血、津液是构成生命和维持生命活动的基本物质,也是各脏腑组织器官生理活动的主要物质基础。一、气   气的功能B.血的循行,有赖于气的B.血不溢于脉外,有赖于气的B.津液转化为唾液,有赖于气的B.脏腑进行正常生理活动,有赖于气的

二、血

1.血的概念由脾胃运化的水谷之精微所化生。“脉为血之府”。2.血的生成血,主要由营气、津液和肾藏之精化生而成。营气和津液,都来源于所摄入的饮食物,经脾胃的消化吸收而生成水谷精微,脾胃是气血生化之源,营气和津液,都是生成血液的主要物质基础。“精血同源”之说。3.血的运行心主血脉,心气的推动,是基本动力。“肺朝百脉”,即循行于周身的血液,均要汇聚于肺,通过肺气的作用合成宗气,贯心脉而推动血液循行才能布散全身。除心肺作用外,血液的循行,还有赖于脾气的统摄,和肝之藏血、主疏泄功能的调节。总之血液的运行,是在心、肺、肝、脾等脏器相互配合下进行的。若痰、瘀阻滞压迫脉道等,都能造成血运不畅或局部阻塞不通。4.血的功能营养和滋润作用,营气和津液是血液的主要成分。血液在脉中循行,内至脏腑,外达皮肉筋骨,运行不息,对全身各脏腑组织器官起着充分的营养和滋润作用,以维持正常的生理活动。血液,又是精神活动的主要物质基础。

5.气与血的关系三、津液1.津液的概念:津液,是体内各种正常水液的总称,包括各脏腑组织器官的内在体液及正常的分泌物,如胃液、唾液、肠液、关节腔液等。津和液:一般来说,质地较清稀,流动性较大,布散于体表皮肤、肌肉和孔窍,并能渗注于血脉,起滋润作用的,称为津;质地较稠厚,流动性较小,灌注于骨节、脏腑、脑、髓等组织,起濡养作用的,则称为液。津和液之间可以相互转化,故津和液常同时并称。2.津液的代谢:津液来源于饮食水谷,其生成是通过胃对饮食物的“游溢精气”和小肠的“分清别浊”,“上输于脾”而生成。津液的输布和排泄,主要是通过脾的转输、肺的宣降和肾的蒸腾气化,以三焦为通道而输布于全身的。津液的输布和排泄需要气和许多脏腑一系列生理功能的协调配合,但以肺、脾、肾三脏为主。3.津液的功能津液的生理功能,主要有三个方面:   (1)滋润和濡养作用   (2)化生血液津液不仅流行敷布于脉外,而且能进入脉内,化生血液,成为血液的组成部分。   (3)运输代谢废料

关于"液"的作用,说法正确的有( )。   A.灌注于骨节、脏腑、脑、髓,起润养作用   B.质地较厚   C.流动性小   D.布散于体表皮肤、肌肉和孔窍,并能渗注于血脉,起滋润作用   E.质地较薄

ABC

法规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内涵(一)定义与组成要素基本药物是指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对基本药物的遴选、生产、流通、使用、定价、报销、监测评价等环节实施有效管理的制度,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

(二)基本药物管理部门及职能年《实施意见》确定,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制定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相关政策问题,确定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框架,确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和调整的原则、范围、程序和工作方案,审核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国家基本药物遴选调整工作。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成。办公室设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承担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一)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制定1.基本药物遴选原则国家基本药物遴选应当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和基层能够配备的原则,结合我国用药特点,参照国际经验,合理确定品种(剂型)和数量。

2.基本药物遴选范围国家基本药物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的,国家卫生计生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药品标准的品种。除急救、抢救用药外,独家生产品种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应当经过单独论证。《基药办法》规定下列药品不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范围:①含有国家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②主要用于滋补保健作用,易滥用的;③非临床治疗首选的;④因严重不良反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明确规定暂停生产、销售或使用的;⑤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或不符合伦理要求的;⑥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调整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在保持数量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必要时,经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审核同意,可适时组织调整。1.目录品种和数量调整依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品种和数量调整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确定:①我国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变化;②我国疾病谱变化;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④国家基本药物应用情况监测和评估;⑤已上市药品循证医学、药物经济学评价;⑥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构成1.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慨况年版目录除了说明和索引外,分为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药、中药饮片三个部分,其中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种,中成药种,中药饮片不列具体品种,共计种。(1)第一部分是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主要依据临床药理学分类,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称和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中表达的化学成分的部分,剂型单列。(2)第二部分是中成药,主要依据功能分类,中成药采用药品通用名称。(3)第三部分是中药饮片,规定“颁布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为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一)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能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国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各省级及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基本药物生产、配送和使用各环节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具体运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基本药物的评价性抽验,加大年度药品抽验计划中基本药物的抽验比例,组织开展基本药物品种的再评价工作,并将再评价结果及时通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基本药物的监督性抽验工作,每年组织常规检查不得少于两次,至少对辖区内基本药物生产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进行一次抽验;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农村药品监督网在保证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中的作用。

(二)药品电子监管的规定1.药品电子监管基本要求根据关于实施药品电子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入网药品目录》和实施办法,按照全面规划、分布实施、逐步推进的原则,分类、分批将已批准注册的药品列入《入网药品目录》,并统一纳入药品电子监管;②凡生产、经营《入网药品目录》中药品的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加入药品电子监管网。《入网药品目录》中的品种上市前,必须在产品最小销售包装上加贴统一标识的药品电子监管码;③凡生产列入《入网药品目录》中药品的企业,在申请药品注册并获得药品注册生产批件时,必须同时办理该药品电子监管网入网手续并具备药品电子监管码赋码条件;

④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如需经营《入网药品目录》药品的,在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时,应当办理药品电子监管网入网手续并配备药品电子监管码采集设备;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如需经营《入网药品目录》药品的,应完成入网和相关设施的配备,并同时利用网络进行数据报送;⑤对列入《入网药品目录》的药品品种,未入网及使用药品电子监管码统一标识的,一律不得销售。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伪造和冒用药品电子监管码。

四、基本药物采购管理(一)主要措施1.明确基本药物采购的相关责任主体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是本省(区、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主管部门,负责搭建省级集中采购平台,确定具备独立法人及采购资格的采购机构开展基本药物采购工作,并对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过程中采购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协调解决采购中出现的问题。市(地)及以下不设采购平台,不指定采购机构。2.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为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网上采购系统,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提供药品采购、配送、结算服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采购机构利用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开展基本药物采购工作,负责平台的使用、管理和维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采购机构签订授权或委托协议。

3.采购机构作为采购的责任主体,负责定期汇总本省(区、市)基本药物采购需求,编制基本药物采购计划,实施基本药物采购,并与药品供应企业签订购销合同,负责合同执行。采购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得向企业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取费用,采购机构必要的工作经费列入政府预算。卫生、监察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采购机构的监管。4.明确基本药物供货主体原则上用量大的基本药物直接向生产企业采购,由生产企业自行委托经营企业进行配送或直接配送;用量小的基本药物可以集中打包向药品批发企业采购(含配送)。也可以向代理生产企业销售药品的批发企业采购。无论采取哪种方式,供货主体都要对药品的质量和供应一并负责。

5.区别情况分类采购区分基本药物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采购方式:①对独家生产的基本药物,采取与生产或批发企业进行单独议价的方式进行采购;②对基层必需但用量小的特殊用药、急救用药,采用邀请招标、询价采购或定点生产的方式采购③对临床常用且价格低廉(建议为日平均使用费用在3元以下的基本药物,具体标准由各省区市自行确定),或者经多次采购价格已基本稳定的基本药物,采取邀请招标或询价采购的方式采购;④对基本药物中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免费治疗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用药、免疫规划用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仍按国家现有规定采购;

6.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基本药物采购要遵循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鼓励各地采用“双信封”的招标制度,即在编制标书时分别编制经济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企业同时投两份标书。经济技术标书主要对企业生产规模、配送能力、销售额、行业排名、市场信誉,以及GMP(GSP)资质认证、药品质量抽验抽查历史情况、电子监管能力等指标进行评审,保证基本药物质量。只有经济技术标书评审合格的企业才能进入商务标书评审,商务标书评审由价格最低者中标。

7.签订基本药物购销合同采购机构代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供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明确品种、剂型、规格、数量、价格、供货时间和地点、付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并负责合同的执行。如合同约定的采购数量不能满足临床用药需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提出申请,由采购机构与供货企业签订追加合同,各供货企业原则上不得拒绝。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要制定并推行标准合同文本。

8.严格基本药物采购付款制度各地要建立完善的基本药物采购付款制度,并在购销合同中明确付款程序和时间。供货企业按照合同要求将药品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交货验收并出具签收单,采购机构根据签收单付款,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日(具体天数要在合同中约定)。

9.建立严格的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对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压低价格,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供应质量不达标的药品,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供货,向采购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一律记录在案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次违规严厉警告,并限期纠正或整改;逾期不改或二次违规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违法违规企业和法人代表名单及违法违规情况向社会公布,全国所有省(区、市)两年内不得允许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参与本省(区、市)任何药品的招标采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要依法惩处。

10.规范基本药物质量标准和包装规格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要逐步提高基本药物质量标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要逐步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剂型和规格,根据基层用药的实际需求,确定基本药物的标准剂型、标准规格和标准包装。在国家未出台规范的基本药物剂型和规格之前,各省(区、市)每种基本药物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

五、国家基本药物的报销与补偿(一)国家基本药物的报销1.国家基本药物报销规定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物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二)国家基本药物的补偿1.国家基本药物补偿规定《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现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降低了基本药物价格,但也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减少。为维持正常的运行,国务院办公厅下达了《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多渠道补偿机制,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经费,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收支两条线,中央财政要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进行补助,支持各地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六、国家基本药物使用管理①从年起,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所有零售药店均应配备和销售基本药物;②建立基本药物优先选择和合理使用制度。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③卫生行政部门制订临床基本药物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用药指导和监管;

④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合理用药管理,确保规范使用基本药物;⑤促进基层医务人员合理用药。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契机,引导和规范基层医务人员用药行为。加强基层医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尽快推进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在基层普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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